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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和芳、汪俊等与徐治安、汪国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和芳,汪俊,汪亚楠,徐治安,汪国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469号原告:高和芳,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汪俊男,女,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汪亚楠,女,200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理人:高和芳,系汪亚楠母亲。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治安,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汪国忠,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高和芳、汪俊男、汪亚楠与被告徐治安、汪国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高和芳、汪俊男、汪亚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和芳、汪俊男、汪亚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和芳、汪俊男、汪亚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和芳、汪俊男、汪亚楠负担。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