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宝明与卢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明,卢成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543号原告:陈宝明,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贤光,连江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成容,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陈宝明与被告卢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陈宝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宝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陈宝明负担。审 判 长 郑永祥人民陪审员 林乃建人民陪审员 郑木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