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支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培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28号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众都市家园7号楼底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1325486U。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璐,该公司员工。被告:支培林,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生,住昆山市。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支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因原告同意撤诉,故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