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让汉与雷绍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让汉,雷绍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723号原告:刘让汉,男。委托诉讼代表人:彭毅,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雷绍祖,男。刘让汉与雷绍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刘让汉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让汉以雷绍祖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让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让汉负担。审判员 叶久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