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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葛迎春与诸城市皇华镇杨村社区西王家庄子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迎春,诸城市皇华镇杨村社区西王家庄子经济联合社,葛迎春,诸城市皇华镇杨村社区西王家庄子经济联合社,葛迎春,诸城市皇华镇杨村社区西王家庄子经济联合社,葛迎春,诸城市皇华镇杨村社区西王家庄子经济联合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767号原告:葛迎春,男,194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皇华镇杨村社区西王家庄子经济联合社。原告葛迎春与被告诸城市皇华镇杨村社区西王家庄子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建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