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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常旺、包绍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常旺,包绍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常旺,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军、何津,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绍仁,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上诉人叶常旺因与被上诉人包绍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常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常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上诉人叶常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悦琛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