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立双与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双,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78号原告:杨立双,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新区菊香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9323469C。法定代表人吴克孟,董事长原告杨立双与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立双撤诉。案件受理费11722元,减半收取58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