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建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68号罪犯陈建,女,1970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建的定罪和量刑的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林玉环、李斌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女子监狱张美珍张美珍张美珍张美珍张美珍张美珍张美珍指派民警吴魏芳、许爱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建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东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