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汤树旭,李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树旭,李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016号原告汤树旭,现住榆树市。被告李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树旭诉被告李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树旭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树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