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汤树旭,李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树旭,李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016号原告汤树旭,现住榆树市。被告李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树旭诉被告李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树旭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树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