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国良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良,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635号申请人:刘国良,男,满族,1951年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953521。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学明。申请执行人刘国良与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1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因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刘国良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60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俊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