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徐州中科玻璃有限公司、徐州荣昌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中科玻璃有限公司,徐州荣昌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苏建生,吴梅,苏晓辉,杨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1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路28号。负责人:马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强,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中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华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建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徐州荣昌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苏家村。法定代表人:苏晓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苏建生,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吴梅,女,汉族,住同上。被申请人:苏晓辉,男,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杨敏,女,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因于被申请人徐州中科玻璃有限公司、徐州荣昌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苏建生、吴梅、苏晓辉、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苏0312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苏建生位于凤鸣山庄阳光森林半山别墅17#-01室房屋。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以与被申请人苏建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苏建生位于凤鸣山庄阳光森林半山别墅17#-01室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