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乃哲、周玉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李乃哲,周玉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刑初73号自诉人王振,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乃哲,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人周玉英,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电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自诉人王振以被告人李乃哲、周玉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李乃哲、周玉英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李乃哲、周玉英赔偿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告人李乃哲、周玉英共同赔偿自诉人王振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现王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乃哲、周玉英刑事部分的指控。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振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振撤诉。审判员 王龙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