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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乃哲、周玉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李乃哲,周玉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刑初73号自诉人王振,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乃哲,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人周玉英,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电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自诉人王振以被告人李乃哲、周玉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李乃哲、周玉英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李乃哲、周玉英赔偿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告人李乃哲、周玉英共同赔偿自诉人王振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现王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乃哲、周玉英刑事部分的指控。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振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振撤诉。审判员  王龙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