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万力、代义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力,代义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力,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代义农,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2016)鄂0114执88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代义农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中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代义农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代义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