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与陈立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陈立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502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址:衡阳市蒸湘区白云路2号雁能领秀天地四期D栋402室。负责人:许艳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云,。被告:陈立新,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代付的赔款2900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07月18日,被告驾驶电动车与陈永忠驾驶号牌湘ARA1**发生交通事故,经祁东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与陈永忠均承揽事故同等责任。2016年06月20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4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对被告的损失赔偿已依法履行。2016年10月26日,祁东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426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为被告先行垫付2900元赔偿款。2016年11月11日,原告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陈永忠、吴桂芳湘ARA1**车损转付2900元,用以代被告支付赔偿款。原告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2016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找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得知其外出且地址不详。为此,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至今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健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