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苑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2247号原告:高某,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苑某,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我建筑施工费2450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份雇佣我为其建筑房屋,同年10月份完工,累计欠我施工费30000元,二被告于2010年2月5日为我出具欠条一枚,未约定利息及还款间。2013年2月2日,二被告给付5500元,尚欠24500元。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仍未给付。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说的属实,我确实因盖房子拖欠被告施工费24500元,但是被告给我盖得房子质量有问题,厕所已经倒塌,主房和厢房墙体出现裂痕,棚顶全部掉落,我不同意给付原告施工款。被告苑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份雇佣原告为其建筑房屋,同年10月份施工结束后共欠原告施工款30000元,被告王某于2010年2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未约定给付时间。2012年12月4日二被告经政府登记离婚。2013年2月2日,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施工款5500元,尚欠24500元至今未给付。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为其施工所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有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明涉案欠款的事实存在,二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的事实存在,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被告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某施工款2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王某、被告苑某各负担103元。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家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