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申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庆宽职务侵占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164号刘庆宽: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06年至2012年,你在担任贾汪区青山泉镇张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将村集体财产计人民币23.134万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证言、书证以及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一、关于你申诉提出“原裁判认定的6起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1、你因涉嫌侵占、挪用集体资金被群众信访举报,贾汪区纪委在掌握你用假发票冲抵拆迁户房款4万元以及挪用集体资金5万元给杜立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下,决定对你立案调查。在纪委调查期间,你继续交待支取6.2万元用于家庭开支、擅自将泰格公司归还张庄村借款10.784万元中的6.5万元用于替朋友归还借款和个人审计罚款。在纪委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后,你根据公安机关的传唤,自行到案主动供述了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6次侵占村集体财产23.134万元的详细经过。案发后,你累计退回赃款21万元。2、证人屈章法、张世印、杜立强、董长胜、屈浩、林启强证言,屈章法书写的支出款流水账,张庄村的财务记账凭证及内部结算凭证、屈浩出具的财务记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徐州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记账凭证、往来明细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收条及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等证据和你供述内容相互印证。本院认为,本案发破案情况正常,你归案后历次的供述主要内容基本一致,且能得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的印证,合法有效,客观真实。原裁判认定你侵占村集体财产23.134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你在一审庭审中开始翻供,但不能合理解释,且没有证据材料的予以印证。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你申诉提出“村里欠你及家人40余万元,你拿村里的钱是为了冲抵欠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问题。经查,1、你在侦查阶段供认:“屈章法从1998年就开始跟我在村里干会计,我们关系比较密切,因公支出的钱我会把票据交给屈章法入帐,私人用钱没有票据,屈章法也不用问我,自己找票到镇经管站报帐,我也不用还钱,我们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是心照不宣的事情。……这些事我没有告诉班子其他成员。因为我是张庄村的支部书记,村里财务收支是我一支笔签字,所以我安排屈章法的事情他基本都给办好。”2、村会计屈章法证言证实:“村里财务工作就我一个,我就等于一个报账员,财务这块就是刘庆宽直接负责。……有时候刘庆宽拿钱,花钱后就让我给报了但是没有给我票据。如果是经管站拨的钱,那我就要找票据报销。……刘庆宽有时跟我说让我把帐弄平,他只要从我这里拿钱不还也不给票据,我就不报帐或找票给他报了,他是领导,领导安排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有时候刘庆宽也会给我一堆票据让我去报,也不说什么钱,也不说什么事。”3、你在一审期间提供的3张《明细分类帐》显示:至2013年8月31日张庄村以应付工资,2009、2010年度奖金,应付,借款等形式,尚欠你、刘治中、夏文记433721.2元。其中,2011年4月30日暂付你1000元,2012年6月30日还你欠款6万元,2012年5月31日还刘治中借款8万元,上述3笔还款均从村里欠里你及刘治中的帐上冲抵。本院认为,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会计屈章法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你利用张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私自从会计屈章法处拿钱不予归还,由屈章法按照财务要求进行处理的事实。你非法占有、处分涉案财物之前没有告知班子其他成员,拿取财物时没有告诉会计用来冲抵债务或出据借条,之后较长时间内也没有归还的行为及意思表示,甚至在你离任审计时,亦没有向村里提出用来冲抵欠款的申请,足以证实你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你提供张庄村欠款40余万元的明细帐目,如果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可以继续向张庄村主张,但不能成为你侵占集体财产的理由。故,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