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春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特18号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号。负责人臧仕国,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徐春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徐春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5年10月10日,徐春莲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0月8日。徐春莲用其位于依安县依龙镇自新楼区2号3单元401、402,产权证号S2015004×××、S201500××××的113.21平方米住宅楼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徐春莲未能偿还借款,故申请人请求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在徐春莲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特权申请书》中要求以房权证号S2015004×××、S201500××××房屋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要求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徐春莲的位于依安县依龙镇自新楼区房权证号S2015004×××、S201500××××的住宅楼。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徐春莲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