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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游绍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游绍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390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中路1号7幢1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48320567。负责人:何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重庆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绍利,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游绍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成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