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树忠与钟永全、赵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忠,钟永全,赵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732号申请人:周树忠被申请人:钟永全被申请人:赵以芝申请人周树忠与被申请人钟永全、赵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树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周新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霍邱县城关镇北关街道埋蛇选区霍邱西湖集贸大市场X幢X-X号的房屋;二、查封位于霍邱县长集镇长集街道霍姚路的房屋。以上一、二两项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1日。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周树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治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