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生福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福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82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生福,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武汉市汉阳永明电器维修部电器维修工,住武汉市汉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2016年7月14日因本案抓获,次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高树宏,湖北蔡正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生福被控破坏电力设备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4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生福及其辩护人高树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黄生福在本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三门附近的“鱼本堂”维修电器完毕,发现上述学校文某楼东侧附近有一处配电房。随后,被告人黄生福从校园外擅自翻窗进入配电房查看,随后携带剪线钳、手套及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再次翻窗进入配电房,弄断该校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导致该校文永楼、学生超市及若干经营门店等处断电。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黄生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黄生福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214.06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物证:涉案现场、被影响场所照片等;3、书证:供电线路图、情况说明、紧急抢修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收款说明等书证;4、视频资料:案发地附近的监控视频资料;5、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某、王某、刘某、程某、熊某、邓某、孙某、赵某、柳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生福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生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生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作案时间应为晚上10点至12点,自己并不知道配电房是否有电,是否为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支持被告人黄生福的辩解,并认为: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所作出的配电柜及电缆系正常运行的电力设备的结论不应采信;被告人黄生福盗窃电缆线四根计15米,应按该赃物的价值构成盗窃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准确。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生福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生福驾驶车牌号为鄂A×××××浅棕色东风风行面包车,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为“鱼本堂”酒店修理空调压缩机。当日18时50许,被告人黄生福修理完毕后驾车离开时,发现该酒店附近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某楼东侧的配电房窗户破损,遂从窗户钻入配电房内,观察后从原路退出该配电房。随后,返回其停车处,将车辆停靠在该配电房窗户前遮挡,并从车上拿剪线钳、手电筒等工具,戴上绝缘手套,再次从配电房窗户翻入配电房内,盗割了该配电房内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数根,从而导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永楼及学生超市和若干经营门店等处断电20余小时。案发次日,被盗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勤保障部水电与节能管理中心经过技术人员查勘后,确认被盗割4根电缆线,其中:电缆型号为YJV-3×120+1×70m㎡的进线1根被盗割约5米(单价201元/米);电缆型号为YJV-3×150+1×70m㎡的出线1根被盗割约5米(单价243元/米);电缆型号为YJV-3×16+1×10m㎡的出线2根被盗割约30米(单价38元/米)【上述被盗割电缆线折合计人民币3360元】。随后,被盗单位购买临时供电设备用于临时供电,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十二天的维修后恢复正常供电。被盗单位对该电力设备组织修复费用计人民币35214.06元。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黄生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黄生福的亲属已代为向被害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5214.06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明:2016年6月29日8时30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铁箕山派出所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保卫处治安科工作人员李某1的报案,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某楼东侧配电房电缆线被盗割导致停电。接此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确认被告人黄生福有作案嫌疑,并于2016年7月14日将被告人黄生福抓获归案。2、被害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勤保障部水电与节能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和关于文某楼东侧配电房电缆被盗割损失的说明,证明:2016年6月28日晚该校文某楼东侧配电房电缆被切断,导致文某楼、周边商铺及部分学生宿舍楼断电。发现当晚,经值班人员电工技师程某、电工艾某查看,确认各停电楼栋内的配电设备完好,空气开关处于合闸状态,用试电笔测试检查空气开关上桩无电,空气开关能正常合闸及断开,据此判断无短路跳闸现象,并排除设备、线路老化及使用大功率电器跳闸的可能性。2016年6月29日早上7时30分,程某、艾某沿着供电电缆敷设走向进行排查,最后在文某楼东侧的配电房发现供电电缆被盗割。遂立即报水电与节能管理中心、后勤保障部领导,并与校保卫部取得联系后向铁箕山派出所报案。此被盗电缆的配电房平时为文某楼、临湖学生超市及商铺等地提供电源。经报后勤保障部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水电与节能管理中心立即组织维修队伍对此处被盗割电缆线路进行抢修。带来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如下:(1)被盗割电缆生产厂家: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原黄石双峰电缆有限公司)品牌原“双峰牌”。型号:YJV-3×150+1×70m㎡5米(单价243元/米),YJV-3×120+1×70m㎡5米(单价201元/米),YJV-3×16+1×10m㎡30米(单价38元/米),合计受损价值人民币3360元。(2)突然停电后,该校水电中心立即安排人员从配电房到文某楼沿线查找故障点,并配合派出所调查此事;为保证临时电源供电安全,安排人员全天候看护临时供电现场。造成用工费用12人次,用工费用计3600元。为保障教职工正常教学及工作,保证商铺及学生的正常生活,6月29日上午安排人员紧急采购材料,组装配电设备提供临时电源。购买配电箱、空气开关、组装开关柜、重新敷设电源等材料费加人工费共计34400元。此次事件总损失约为人民币41360元。3、被害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卫部出具关于临湖片区电缆线被盗割后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6月28日19时10分左右,该校临湖片区(因电缆线断线导致)全部断电,经过学校后勤集团水电部门的排查,发现临湖配电房供电电缆被人盗割,造成文永楼、学生食堂、学生超市经营门店等处全部断电还证实经后勤集团水电中心12天的维修后,恢复正常临湖片区的教学、工作、生活供电。4、被害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勤保障部水电管理中心出具的工程决算书等,证明:文某楼东南侧配电房电缆被盗割电源紧急抢修工程造价计人民币35214.06元。5、证人证言(关于报案、电缆线被割数量等情形)(1)证人李剑生(系被害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保卫处治安科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9日8时左右,我接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水电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程某的报告,称:6月28日19时30分发现文某楼安管学院断电,经检查后于29日7时30分左右发现文某楼东侧配电房的电缆被盗割。接完电话后我到现场查看,发现文某楼东侧配电房电缆沟里有三根电缆线被盗,查看完现场后我就来派出所报了案。被盗电缆是十年前铺设的电缆,供电给文某楼安管学院的,是黄石电缆厂生产的。被盗的配电房外面有睿程酒店的监控视频和我们学校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配电房。从视频里面看到一个人在2016年6月28日下午18点50分,从民族大道睿程酒店旁的配电房窗户直接翻进去,手里拿着手电筒和断线钳,他开的一辆浅棕色面包车停在旁边。他在配电房里待了十分钟左右就出来了,因面包车挡住了视线,看不到他从配电房出来后的情况。19时10分左右,那个人从民族大道走过来就上了面包车,倒车离开了睿程酒店的停车场,随后把偷走的电缆丢进了他开来的面包车里。从视频里面看到两个人,一个人进配电房偷的电缆,另一个人与这个偷电缆的人在睿程酒店停车场说了话。从视频里面看到,偷电缆的人穿灰色T恤,黑色长裤。偷电缆人开的是一辆浅棕色东风风行面包车,车号鄂A×××××,面包车曾经停放在睿程酒店的停车场里。(2)证人程灿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配电房管理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8日晚19时30分左右,我在中心配电房接到文某楼的楼管员打来的电话称该楼停电。于是我与水电服务中心的艾师傅去文某楼查看,因为当时天黑没有找到故障点。第二天早上7时30分左右,我和艾师傅找到了故障点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某楼东侧的配电房,发现配电房的电缆线被盗割。我发现电缆被盗割的情况后就报给了学校后勤保障部,学校后勤保障部安排水电服务中心维修工程队进行维修。维修工程队的工作人员于6月29日上午开始维修,设立临时电源,维修了十二天,于7月10日上午才完全修复好,并于7月10日中午11时30分才正式供电。文永楼东侧配电房电缆供电文永楼、临湖5栋学生宿舍、临湖学生超市那栋楼和学生服务门点那栋楼,共有200多间办公、生活用房。6月28日19时30分左右停电后到6月29日16时才用上临时用电,断电20多个小时。直到7月10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才正式供电。(3)证人张某(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勤集团水电中心工程师)的证言,证实:文某楼东侧配电房内配电柜进线电源从我校临湖公寓学生4号楼配电间敷设过来,安装于配电柜总开关上桩,电缆型号为YJV-3×120+1×70m㎡,通过其他出线开关为文永楼、临湖商铺那栋楼和临湖超市那栋楼供电。2016年6月29日下午,我去现场查看了,供电给临湖商铺那栋楼和临湖超市那栋楼的是YJV-3×16+1×10m㎡型电缆线,被盗的是四根电缆线。29日下午,我们水电中心维修工程队的工作人员在文某楼内墙上安装了临时配电箱,为文永楼、临湖商铺那栋楼和临湖超市那栋楼提供临时电源。同时,我制订了改造方案和改造预算报给学校后勤保障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审批。经审核审批后,于2016年6月30日至7月10日期间,我们水电中心的维修工程队进行供电线路的改造。2016年7月10日,维修工程队把临时配电箱废除,把供电设备从文某楼内墙上平移到文某楼配电间的配电柜,恢复正常供电。文某楼东侧配电房电缆线被盗,直接毁坏的就是四根电缆线,我们没有直接修复而是进行了改造,购置更换了新设备,具体明细和费用在改造工程决算书上都已列出来。不修复而是改造是出于供电安全考虑,经领导批准同意。文某楼东侧配电房位于民族大道东三门旁的院墙边,配电房东侧北侧是院墙,南侧是空地,西侧是文某楼。我们水电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般都不去文某楼东侧配电房,其他人更不会去。由于文某楼东侧配电房所处位置较为空旷,相对封闭,一般不会发生触电和失火等安全事故。6、证人证言(关于断电情形)(1)证人王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辅导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8日我在文某楼207室办公,当天因为加班走的比较晚。当天19时左右,我的电脑突然断电,走出办公室发现整栋楼都没有电,以为是停电。下楼问楼管员丁师傅,他说不清楚,要问学校水电服务中心是怎么回事?水电服务中心答复说没有停电,并马上派人来检查是哪里出了问题。我看一下子来不了电就回家去了。6月29日早上8时,我到文某楼上班时还没有电,正好水电服务中心和保卫处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发现是文某楼东侧配电房电缆线被盗割了。直到下午16时50分左右,安装了一个临时配电箱才恢复用电。我电脑断电后看了一下手机,是19时10分。文某楼停电从2016年6月28日19时10分至6月29日16时50分来电,一共停电20小时40分钟。文某楼共五层楼,停电的这段时间,电脑不能用,空调不能用,而且没有网络,一共有三十多间办公室不能正常办公,有两间实验室不能正常教学。证人丁某(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宿教中心楼管员)、熊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三门保卫处保安人员)的证言与证人王某的证言相印证。7、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证明:我公司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水电中心委托,对临湖配电房一台配电柜及YJV22-3×120+1×70m㎡进线电缆一根,出线电缆三根包括一根YJV22-3×150+1×70m㎡至文某楼、二根YJV-3×16+1×10m㎡至商铺,进行“为正常运行电力设备还是为废弃设备”的认定。为此,我公司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经过对用户陈述及现场图片的分析,我公司人员认为:配电柜及电缆都是带电正常运行,被盗电缆是电缆盗割人怕电线短路,将电缆处分割开再将电缆分相盗割。确定:配电柜及电缆是正常运行,不是废弃的供电设备。8、证人刘某(系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7日,我们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水电中心的委托,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某楼东侧配电房被盗的电缆线是否是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进行认定。认定的方式,是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水电中心的工程师张某的陈述,勘查现场和查看现场照片的方式进行;再依据电力法的相关条款。公司勘察现场的人员是我和李某2。通过查看现场照片,发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某楼东侧配电房的进线电缆的黑色绝缘皮被剖开,包住电缆线的电缆被剪断,里面的四相线被分开。这很清楚地说明嫌疑人是懂电力的,嫌疑人怕发生短路把进线的四相线一根一根剪断。我们分析认为:嫌疑人剪断电缆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剪断进线,剪断后就断电了,三根出线可以随便剪;另一种是先关掉配电柜上的空开,然后就断电了,三根出线可以随便剪,最后把进线的四相线一根一根剪断。经过勘查后,我们认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某楼东侧配电房被盗的电缆线是正常运行的电力设备,不是废弃的电力设备。9、证人证言(关于“鱼本堂”餐馆修复空调):(1)证人赵某(系“鱼本堂”餐馆老板)的证言,证实: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三门旁边鱼本堂餐馆的老板。我餐馆位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三门旁边的睿程酒店一楼。2016年6月24日,我发现我餐馆的鱼缸空调制冷出了问题,通过上百度网查询修空调的商家,找了个专门维修空调的商家。商家安排了一个员工来维修。当晚,姓柳的维修工来餐馆进行了检查。6月25日,那个姓柳的工人买了电机过来继续维修,他建议我更换压缩机,我提出要他帮我联系下有没有卖压缩机的商家,他答应了。6月27日,他说他已联系好一个卖压缩机的商家,1800元换一个,我答应了。6月28日早晨11时许,姓柳的工人带着一个体型偏胖的男子开车到了我的餐馆。那个胖男子下车后,带着新压缩机进行安装,姓柳的工人帮我更换配电箱。维修过程一直持续到下午17时许,那个胖男子就下楼到了睿程酒店门口的停车场。至于后来他干了什么我也不清楚,我一直在跟姓柳的工人谈事情。2016年7月4日下午,警察来我餐馆问我些情况时我才知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配电房的电缆线被盗了。警察走后,睿程酒店的人喊我去看了录像。我看到了6月28日帮我修空调的那个卖压缩机的胖子他手里拿着钳子,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配电房的窗户翻进去的镜头。证人赵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辨认后,指认7号照片上的人(即证人柳某)就是2016年6月28日11时许和一个胖男子到鱼本堂酒店修空调压缩机的人。证人赵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赵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辨认后,指认10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黄生福)就是2016年6月28日11时许和柳某到鱼本堂酒店修空调压缩机的胖男子。(2)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7日下午17时左右,我打黄生福的电话,要他跟我一起到民族大道的鱼本堂酒店换空调压缩机。6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我在汉阳腰路堤等黄生福开车过来接我,他开一辆东风风行面包车。他在腰路堤的仓库拿了一台空调压缩机后,开车到了民族大道的鱼本堂酒店。上午11时左右,我们到了鱼本堂酒店,酒店老板让我修配电柜,黄生福换空调压缩机。中午12时左右,我和黄生福在鱼本堂酒店旁边的一个小炒店每人炒了一碗花饭。饭后我继续修配电柜的控制器,黄生福拿的空调压缩机不行,他开车回汉阳换空调压缩机。直到下午18时许,黄生福把事情做完了,他在鱼本堂酒店外面等我。19时左右我把事情做完,赵老板跟我结了账。19时20分左右,我结完账后上了车,黄生福当时将车开到了路边在等我,之后,黄生福开车一起回了汉阳。证人柳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柳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辨认后,指认10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黄生福)就是2016年6月28日11时许和其到鱼本堂酒店修空调压缩机的胖男子。10、公安机关关于视听资料多段视频录像的情况说明及证人孔某、邓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从被害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保卫处监控室管理员孔晓敏处和睿程酒店工作人员邓婵处提取了监控视频资料。查看后确认(1)睿程酒店提供的2016年6月28日停车场视频监控内容为(该视频的时间比北京时间相差10分钟,即应在原时间的基础上加10分钟):18:45:27一名身穿格子衬衫的男子(即柳某)走向酒店停车场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院墙外侧的七座棕色面包车,打开副驾驶门与驾驶室内的人交流后离开。18:46:55一个身穿浅灰色T恤前面有白色图案的男子(即被告人黄生福)沿着配电房与民族大道的人行道离开停车场。18:48:04黄生福从上述原路返回停车场,在其车旁晃悠。18:49:08黄生福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配电房的窗台边站着,观察周围情况。18:49:57黄生福在窗台上蹲着,扒开窗页。18:50:36黄生福慢慢进入配电房内(第一次进入配电房)。18:56:00黄生福从配电房与民族大道的人行路上返回停车场。之后在车的驾驶位与后排座位的中间处找东西,找到了剪线钳、白色手套和长电筒,之后进入车内进行反复倒车操作。19:00:07黄生福带着剪线钳、手套、手电筒从配电房窗户再次进入配电房,之后在里面走动并用手电筒照明(第二次进入配电房)。19:09:01黄生福在配电房拐角与民族大道的人行路上交界处出现,手里拿着剪线钳、手电筒返回车内。19:10:00黄生福驾车离开停车场。上述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黄生福先后两次进入配电房后盗割了电缆线且在涉案时间段内没有其他人再进入过该配电房。(2)查看后确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提供的2016年6月28日临湖视频监控内容为(该视频的时间比北京时间相差6分钟,即应在原时间的基础上加6分钟):19:08:25黄生福从配电房的门走出来,随后鬼鬼祟祟走到配电房靠近停车场的围墙处,随后又从围墙处走向监控摄像头方向(东三门方向)【为第二次出配电房的时间】。19:10:25黄生福走出监控范围。第二次作案进入配电房的时间是19:10:07,此次从配电房后门离开配电房的时间是19:14:25。而上述时间段正好与证人反映断电的时间相吻合。且在涉案时间段内从监控视频上反映没有其他人进入过配电房。1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2016年7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生福时将其驾驶的浅棕色东风风行面包车(车牌鄂A×××××)予以扣押,后于2016年8月13日发还被告人黄生福的妻子戈某。12、被告人黄生福的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7月14日23时40分至23时55分,被告人黄生福带领民警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某楼东侧配电房,指认该处就是其于2016年6月28日19时许,从该处配电房的窗户翻进去后盗割电缆线的位置。13、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截图及涉案现场照片,证明:经被告人黄生福确认后称视频中钻进配电房的穿灰色短袖的人就是其本人。现场照片显示被盗现场外围及内部概况。14、被告人黄生福的身份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黄生福系成年男性,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15、被告人黄生福的供述:民警给我看了三段视频监控。视频监控上的那个穿灰色短袖的人就是我。从视频监控上看,我与小柳有多次交流,但小柳对我钻进配电房不知情,我没有跟他说,他也没有看见。2016年6月27日下午17时许,我接到小柳的电话,说民族大道有一个酒店要换空调压缩机,要我第二天上午跟他一起去。6月28日上午10时许,我去汉阳腰路堤的仓库拿了一台新压缩机,随后由我开车,小柳带路,在上午11时许我们一起到了民族大道鱼本堂酒店,我把车停在鱼本堂酒店南边的院墙边,旁边有一个配电房。我到酒店二楼换空调压缩机,小柳就在一楼换鱼池配电箱的线。下午18时许,我先把空调压缩机换好后,我就在一楼外面的停车场等他。我开的是一辆浅棕色东风风行面包车,车牌鄂A×××××,车主是我老婆。我在等小柳的时候看见我车左后轮胎上卡了个石头,我把车往后面倒了一下。倒车的时候,我看见配电房的窗户是破的,就想进去看一下有没有什么废旧的东西可以带走。车停好我下车,从窗户钻进去,里面很黑看不见,我又从窗户钻出来,到车上拿了一个手电筒和一把断线钳,然后又从窗户钻进去。我第一次钻进配电房,是去看一下有没有废旧的东西带回去自己留用或卖钱。我看了一下,配电房的电缆沟里有电缆线,我准备把电缆线剪断偷走。我第一次钻进配电房的时候没有带工具,所以我就从配电房的窗户钻出来了。第二次钻进配电房之前,我先把车倒到配电房窗户和院墙之间的地方遮挡不被人发现,我从车上拿了手电筒、断线钳、绝缘手套和裁纸刀。下车后我戴上绝缘手套,拿着裁纸刀、手电筒、断线钳,又从配电房的窗户翻了进去。然后我用手电筒照明,把电缆沟里的三根电缆线拉出来,用裁纸刀先把其中一根粗一点的电缆线外面的黑色橡胶皮割开大概一米左右,里面有四根不同颜色的电缆线分别是红、黄、绿、蓝色,其中红色、黄色、绿色是粗一点的电缆线,蓝色是细一点的电缆线。我用断线钳依次剪断了四根电缆线。我把剪好了的电缆线卷起来,和我作案所用的工具放在配电房外靠我停车的院墙边,然后我从配电房的院子出小门,沿着民族大道的人行道走到我停车的地方,再将我放在院墙边的电缆线和作案工具放进了我车里。然后,我将车开到民族大道路边等小柳修完空调之后一起走了。第二天,我在车上用裁纸刀把盗割来的电缆线所有的橡胶皮都割掉只剩下铜芯线,然后我开车在去汉阳腰路堤的路边,以每斤十六块钱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人,共有79斤,卖了1260元。这些钱被我吃饭、抽烟、吸麻果用完了。我第一次钻进配电房是28日19时左右,我在里面待了两分钟。第二次钻进配电房是19时03分左右,从配电房大门出来是19时10分左右,在里面待了七八分钟。庭审中被告人黄生福及其辩护人关于盗割电缆线的时间应是2016年6月28日晚10点至12点之间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监控视频资料显示案发当天即28日18时59分许,被告人黄生福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配电房窗台边站立并观察周围情况,随后即在19时许第一次进入配电房内,并在19时6分许从配电房翻窗出来后返回停车场,随后倒车,从车上取剪线钳、手套、手电筒等工具后,于19时10分许第二次从窗户进入配电房内。另一段监控视频反映于19时14分许从配电房门走出来。监控视频反映再无其他人员进入配电房。同时,证人王某、丁某、熊某的证言证实学校出现断电的时间为28日19时10分许,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修好空调后与黄生福一起于28日19时20分左右离开回汉阳。上述证人的证言与监控视频的时间相印证,结合被告人黄生福到案后所作的先后两次于19时许进入配电房的供述,足以证明被告人黄生福的作案时间应为2016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黄生福及其辩护人关于作案时间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的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其所作出的“配电柜及电缆线系正常运行的电力设备”的结论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害单位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即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文某楼东侧配电房被盗割的电缆线是否属于正常运行的电力设备进行认定。该公司工作人员根据被害单位水电中心工程师张某等人的陈述,结合查看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照片,在勘查现场后,依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某楼东侧配电房被盗割的电缆线属正常运行的电力设备,不是废弃的电力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系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其所作出的检验及其结论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生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导致学校教学楼、商店、学生超市断电,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生福采取秘密手段盗割数根电缆线,且系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由于其盗割行为,导致教学楼、超市及若干商铺断电,被害单位为恢复供电购置新设备用以更换、修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其行为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黄生福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生福当庭虽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对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予以供认。根据被告人黄生福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生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建军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成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