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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梁小让与田峰、校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让,田峰,校洁,蔡会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1257号原告:梁小让,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峰,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校洁,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蔡会磊,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梁小让与被告田峰、校洁、蔡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峰、校洁、蔡会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小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田峰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要求被告校洁、蔡会磊对被告田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1日,被告田峰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2个月,月息5分,并由被告校洁、蔡会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梁小让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1份;2、结婚证复印件1份;3、录音光盘1张;4、证人刘某出庭证言。被告田峰、校洁、蔡会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田峰由被告校洁、蔡会磊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保证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还款之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田峰未偿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被告校洁、蔡会磊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田峰向原告梁小让借款并由被告校洁、蔡会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田峰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校洁、蔡会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被告田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小让借款五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校洁、蔡会磊对被告田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田峰、校洁、蔡会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