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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244号原告:陈某某,女,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某,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某,男,1958年11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某,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李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