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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邝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55号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丹,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申请人:邝丽。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邝丽的银行存款冻结40300元和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邝丽的银行存款40300元和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3元,由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娅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