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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常福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1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方伟,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郭庄村**号,身份证号码:。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依硕,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郭庄村**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常福运,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许庄街道办事处毛行村中心街**号,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常福运诉郭方伟、郭依硕、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已作出(2017)鲁0811执保119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郭方伟驾驶的鲁D×××××轻型货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现郭方伟已缴纳保证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方伟驾驶的鲁D×××××轻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