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丽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09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丽美,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晋江市。曾因盗窃于2014年10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监视居住,于201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丽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丽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林丽美到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三王宫庙,盗走庙旁五个总价值人民币653元的石凳子。2.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林丽美到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张某2的住宅门口,盗走晾在门口的四件衣服,之后又到黄某1住宅门口,盗走晾在门口的四件衣服和一双鞋子。3.2017年2月3日,被告人林丽美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碧桂园住宿一楼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1的一把扫把、一根拖把、一个脸盆、一个垃圾桶。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丽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多次盗窃,建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林丽美辩解,指控的第2、3起不是偷,是捡的。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林丽美到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三王宫庙,盗走庙旁五个石凳子(总价值人民币653元)。案发后,从被告人林丽美处追回三个石凳子发还。2.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林丽美到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沿江路70号住宅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2晾在门口的两件裤子、一件背心、一件毛衣(均无法估价)。之后,又到沿江路88号住宅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1晾在门口的四件裙子和一双鞋子(均无法估价)。案发后,从被告人林丽美处追回上述全部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张某2、黄某1。3.2017年2月3日,被告人林丽美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碧桂园住宿一楼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1的一把扫把、一根拖把、一个脸盆、一个垃圾桶(均无法估价)。案发后,从被告人林丽美处追回上述全部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张某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其将衣服晾在门口走廊上,不久即发现衣服不见了。2.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实其将四件裙子晾在走廊上,不久即发现衣服及一双鞋子均不见了。3.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其将扫把等物品放在租房门口,后要再使用时就发现这些物品不见了,之后通过监控发现是一名女子将这些物品偷走的,当日下午其外出回来时遇见该女子,遂打电话报警将该女子抓获。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三王府宫庙被盗石凳子的情况。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追赃情况。6.现场平面图、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实现场情况。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赃物价值。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丽美的劣迹。9.公安机关相关材料,证实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情况等。10.被告人林丽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述其盗走宫庙旁的五个石凳子;其路过溪边村的一栋房子,房子外面晾衣杆上晾有衣服,其就偷走了四件衣服,继续走了一段路后,另一栋房子外面的晾衣杆上也晾有衣服,其又偷走了四件裙子、一双鞋子;其途经洋埭村步行街附近的一家租房时,发现门口有扫把等物品,以为没人要,就将这些物品拿走了;并辨认盗窃地点。被告人林丽美关于不是盗窃的辩解,经查,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相互印证,证实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该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丽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追回大部分赃物,对被告人林丽美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丽美有盗窃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丽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27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丽美退赔被害方三王府宫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雁平审 判 员 苏荣喻人民陪审员 王礼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雄彪速 录 员 张建荣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