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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四川利朋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四川利朋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陈远知,吴远奎,李忠萍,赵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716号案外人:肖琼英,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高,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罗萍,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北京天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平,北京天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利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3幢2号。法定代表人:陈远知,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锦盛路138号2楼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一段花乡民居住、商业街六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忠萍,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陈远知,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吴远奎,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李忠萍,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赵兴民,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利朋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陈远知、吴远奎、李忠萍、赵兴民一案中,案外人肖琼英以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永盛路“英郦庄园”8幢3单元1楼1号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肖琼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肖琼英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肖琼英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陈 浩审 判 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谢 欢书 记 员  沈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