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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贺元江与田祥丰、向美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元江,田祥丰,向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贺元江,男,1965年8月2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溆浦县。委托代理人:李平生,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田祥丰,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向美花,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元江与被执行人田祥丰、向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田祥丰、向美花偿还贺元江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6年10月12日起按31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320元、执行费5333元。本院已预查封被执行人田祥丰位于怀化翡翠湾的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田祥丰、向美花的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田祥丰、向美花一直未到案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向军华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