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云胜与周文君、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三支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储成波、任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胜,周文君,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三支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储成波,任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893号原告:孙云胜,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君,四川省南部县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君,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三支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299号。法定代表人:李宏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754、766、768、770号、二层201号、4层401号。负责人:谢文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储成波,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宇,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法定代表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渊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云胜与被告周文君、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三支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储成波、任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云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云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5元,由原告孙云胜负担。审 判 长 许 娟人民陪审员 邓先荣人民陪审员 薛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嫚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