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唐国彬与赵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彬,赵玉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890号原告:唐国彬,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赵玉和,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唐国彬与被告赵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唐国彬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国彬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