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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审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万瑞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万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13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张相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栾伟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青岛万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洋河镇袁家坟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卫忠,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青岛万瑞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胶)安监管罚(2016)07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胶)安监管罚(2016)078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6年6月16日,青岛市专项执法组带领相关专家对被申请执行人执法检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存在9项问题,并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期限于2016年7月1日前整改完毕。并对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3、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进行立案处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人民币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农商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安监管罚字(2016)07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7月13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胶)安监管罚(2016)07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安监管罚(2016)07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婷婷代理审判员  梁 岩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