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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平南县新润成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平南县新润成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乌江村月亮湾。负责人:张锁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强,平南县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平南县新润成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935号。法定代表人:潘海文。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平南县新润成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电梯保养费29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3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4月19日将32538元汇至本院标的款账户中,支付了电梯维护保养费及各项利息,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权益已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