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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与傅世英租赁合同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399号被执行人傅世英,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傅世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傅世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傅世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傅世英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3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李东海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仁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