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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京尔与马荣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京尔,马荣辉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508号原告:马京尔。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荣辉。原告马京尔与被告马荣辉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马京尔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京尔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京尔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京尔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