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祖郎、赵蓓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郎,赵蓓蓓,赵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祖郎,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非法买卖弹药罪,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兆光,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蓓蓓,别名于媛媛,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何凤玲,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艳丽,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王纪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祖郎、赵蓓蓓、赵艳丽犯销售伪劣产品、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祖郎、赵蓓蓓、赵艳丽及辩护人王兆光、何凤玲、王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祖郎从广东、浙江等地通过物流购进假烟,存放在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虞城县等地的仓库内,并采取上门推销、微信等方式联系买家,然后通过快递等方式买到商丘周边的党某、田某等。被告人赵蓓蓓自2015年12月份以来,明知王祖郎销售假烟,而积极帮其租仓库、联系买家、往外发货等,并提供银行卡供王祖郎买卖假烟的时候用来转账,经调查,王祖郎销售假烟价值784937元;赵蓓蓓参与销售假烟价值424937元。另外,查获王祖郎大量未销售假烟,经鉴定价值204670元。王祖郎从被告人赵艳丽处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枪支一支,铅弹1240发,赵艳丽从中获利800元。经鉴定,从赵艳丽处购买的枪型物品认定为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购买的铅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枪弹》(GB/28800-2012)要求的气枪弹。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祖郎、赵蓓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部分犯罪系未遂。认为被告人王祖郎、赵艳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祖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祖郎及辩护人辩解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销售的和库存的假烟价值不准确,应以实际销售额定罪量刑,主动坦白没有销售出的假烟,应视为具有坦白情节;赵蓓蓓为其提供的银行卡除了用于买卖假烟转账还有赵蓓蓓做生意使用、非法买卖弹药罪是被告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特别自首。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蓓蓓及辩护人辩解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王祖郎让其办理银行卡时只说是为了在当地取款方便,办理好就交给了他本人,都是他自己使用,没有分赃,系从犯;让其在虞城租房说是为了居住,没说当仓库使用,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艳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赵艳丽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祖郎从广东、浙江等地通过物流购进假烟,存放在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虞城县等地的仓库内,并采取上门推销、微信等方式联系买家,然后通过快递等方式买到商丘周边的党某、田某等人。被告人赵蓓蓓自2015年12月份以来,明知王祖郎销售假烟,而积极帮其租仓库、联系买家、往外发货等,并提供银行卡供王祖郎买卖假烟的时候用来转账,经调查,王祖郎销售假烟价值784937元;赵蓓蓓参与销售假烟价值424937元。另外查获王祖郎大量未销售假烟,经鉴定价值204670元。2、被告人王祖郎从被告人赵艳丽处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枪支一支,铅弹1240发,赵艳丽从中获利800元。经鉴定,从赵艳丽处购买的枪型物品认定为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购买的铅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枪弹》(GB/28800-2012)要求的气枪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祖郎、赵蓓蓓、赵艳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党某、田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银行交易相关明细、梁园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立案报告表、烟草局检查(勘验)笔录、梁园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记录、通知书、涉案非法生产的卷烟拍照、抽样取证通知书、梁园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涉案物品价格(略)、抽样取证审批表、卷烟鉴别检验委托协议、鉴别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调取物流发货单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祖郎、赵蓓蓓在销售的产品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祖郎、赵艳丽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祖郎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蓓蓓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王祖郎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查获,主动交代了非法买卖弹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祖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祖郎、赵蓓蓓、赵艳丽及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祖郎、赵蓓蓓销售和库存的假烟价值不准确、非法买卖弹药罪是被告人王祖郎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应认定为特别自首;赵蓓蓓应认定从犯;赵艳丽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祖郎为方便销售假烟,利用赵蓓蓓的身份证专门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绑定微信,用于销售假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再申请鉴定,庭后二被告人辩护人已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数额问题再次予以核实,应以质证后的数额认定。其他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艳丽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祖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二、被告人赵蓓蓓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祖郎的刑期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被告人赵蓓蓓的刑期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艳丽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艳丽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