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正山、刘正森等与孙占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山,刘正森,刘淑英,刘彩霞,孙占进,张文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231号原告刘正山,男,194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刘正森,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刘淑英,女,193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刘彩霞,女,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刁克松,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占进,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海阳市。被告张文忠,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住海阳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1号楼1002号。原告诉称,2016年9月6日,被告孙占进驾驶鲁F×××××号轻型厢式货车沿6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与刘正山驾驶畜力车载乘员刘正合顺行在前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刘正山和刘正合受伤,后刘正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75625.12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3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