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后回香与邓立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后回香,邓立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后回香,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邓立梦,男,1981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邓立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立梦名下小型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