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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英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英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90号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兴街*号王府井商务楼*座**楼**室。法定代表人:谢先径,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愚,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英琼,女,藏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公司)与被告董英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小梅审 判 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牟庆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