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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德军与唐新力、湖南湘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军,唐新力,湖南湘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242号原告邓德军,男,1963年3月26日,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新力,男,1957年9月25日,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湘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大门市场B5栋08号。法定代表人廖铁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邓德军诉被告唐新力、湖南湘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