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德军与唐新力、湖南湘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军,唐新力,湖南湘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242号原告邓德军,男,1963年3月26日,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新力,男,1957年9月25日,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湘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大门市场B5栋08号。法定代表人廖铁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邓德军诉被告唐新力、湖南湘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