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国土资源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26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宁远县东溪街道办舜帝北路。法定代表人周意恒,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立勇,宁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永福,宁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2017年4月19日,本院收到宁远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宁远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宁国土资罚[2015]0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三项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材料中存在现场勘测笔录无勘验人、记录人签名,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基本农田保护套合图缺乏用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等程序未到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远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俊斌审 判 员 欧阳凯审 判 员 蒋娅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