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辛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某某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