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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辛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某某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