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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邹一鸣与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一鸣,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074号原告邹一鸣,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君,男,年龄不详,汉族。原告邹一鸣与被告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亲属关系,被告因缺少资金于2015年5月15日向我借款三万元,当时约定利息按1分5厘计算,借期半年,由被告为我出具的欠条一份为证。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付。无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我我欠款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查明被告不在大石桥市沟沿镇立志村居住,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现确切居住地,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一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