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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二从与张连梅、陈且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从,张连梅,陈且明,张士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576号原告:张二从,女,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张连梅,女,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淮阴区。被告:陈且明,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淮阴区。被告:张士剑,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张二从与被告张连梅、陈且明、张士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二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2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