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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林月满、林沃沛、李永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342号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090117463Q)法定代表人吕泽。委托代理人伦健文、李锦杰,均是该公司员工。被保全人林月满,女,1975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被保全人林沃沛,男,1975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被保全人李永光,男,1972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林月满、林沃沛、李永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林月满、林沃沛、李永光价值51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函,担保金额为51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51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林月满、林沃沛、李永光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冼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