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严卫、刘正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严卫,刘正伟,赵亚萍,赵建新,刘建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52号申请人:康严卫,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刘正伟,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赵亚萍,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赵建新,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刘建晓,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康严卫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正伟、赵亚萍、赵建新、刘建晓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对河南荣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巩义市大德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支付。申请人康严卫已向本院提交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正伟、赵亚萍、赵建新、刘建晓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前述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二、河南荣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巩义市大德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对被申请人刘正伟、赵亚萍、赵建新、刘建晓的到期债权不得向前述被申请人支付。该两公司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康严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亚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