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韩某离婚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某与韩某离婚纷一案中,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某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某银行存款1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铭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