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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韩某离婚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某与韩某离婚纷一案中,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某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某银行存款1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铭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