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刑初5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其经营的小店,以投注“香港六合彩”获赔率的方式开设赌场,通过接受他人微信投注和现金投注,再通过QQ向账号为75×××78的上家投注,王某某从上家获取特别码10%、生肖码2%的返利。2016年11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其经营的小店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其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中国平安银行卡及中国邮政储蓄卡各一张、赌资人民币220元。经查,至案发,王某某共接受他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353809元,共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并出具深龙检量建[2017]26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微信统计的数据并不是实际投注金额,涉案金额没有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其经营的小店,以投注“香港六合彩”获赔率的方式开设赌场,通过接受他人微信投注和现金投注,再通过QQ向账号为75×××78的商家投注,王某某从上家获取特别码10%、生肖码2%的返利。2016年11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其经营的小店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其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中国平安银行卡及中国邮政储蓄卡各一张、赌资人民币220元。经查,至案发,王某某共接受他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353809元,共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物证:手机一部、赌资人民币220元、银行卡2张。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微信投注截图、腾讯QQ投注截图、投注便条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身份信息等。微信投注截图、腾讯QQ投注截图: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记录截图以及腾讯QQ投注截图共有70页,除被告人王某某配偶微信名为“覃霞免死”以及其上家“任某”及自用账户“大先”的聊天记录涉及的投注金额外,经核算,被告人涉嫌六合彩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45160元;投注便条照片共23张,经核算,被告人涉嫌六合彩投注金额为人民币8649元。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梁某1、邓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微信统计的数据并不是实际投注金额,涉案金额没有那么多,经查,他人通过微信、QQ等方式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进行六合彩投注,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中包含自用账户的投资金额及和其妻子、上家的聊天记录中的投注金额,本院已予以扣减,通过核算,被告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53809元,本院将依法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予以没收处理;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娟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陈冬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