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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孔翠梅与张京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翠梅,张京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2557号原告孔翠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宽,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被告张京华,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文鑫,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翠梅诉被告张京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翠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浩代��审判员牛慧萍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