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307号原告:杨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汤巧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