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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齐秀利与薛振斌、陈顺华、薛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秀利,薛振斌,陈顺华,薛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346号原告:齐秀利,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薛振斌,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陈顺华,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薛慧明,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秀利诉被告薛振斌、陈顺华、薛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齐秀利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秀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齐秀利负担。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