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执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余明海与被执行人张明勇相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明海,张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明海,男,1961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张明勇,男,1975年02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明海与被执行人张明勇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余明海以与被执行人张明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5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自